北京治疗白癜风哪里医院专业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
本期主持人:胡晓梅
答复人:河北*法职业学院郜鑫泰
来信摘要:徐某几年前申请注册了两个近似商标“千禧斋”和“千福斋”。随后,徐某将两个近似商标中的“千禧斋”单独转让给沈某,而“千福斋”商标则许可给了第三人使用。签订合同后,沈某即对“千喜斋”商标投资生产相关产品。然而,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过程中,商标局认为徐某的两商标近似,应当一并转让,徐某不同意。请问,该商标转让合同有效吗?
(省会吕先生)
答复:针对此问题,河北*法职业学院郜鑫泰老师认为,合同违反法律、法规的强制规定时,应当认定无效。郜鑫泰老师介绍说,一是强制转让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。二是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从立法目的上看,要求近似商标一并转让,是为了防止市场混淆和消费者误认,规范的是市场秩序。在审理分割转让近似商标而引起的纠纷中,应当首先征求当事人意见,是否愿意就一并转让近似商标进行协商,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,可以认定转让有效。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,则只能认定转让行为无效。在认定合同无效后,受让人可依缔约过错,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。